众所周知,正式临床试验项目开展后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也是很多小伙伴对临床试验这一行业的初始印象,即临床Ⅰ期、Ⅱ期、Ⅲ期、Ⅳ期研究试验。一般来说完成前三期试验即可申报新药上市,而Ⅳ期试验多为我们常说的上市后研究。下次文章会为大家介绍这四期临床试验有何性质上的不同,每一期试验关注的重点是什么,研究目的差异等等;
那么,今天的文章为小伙伴们主要介绍临床试验进程中各个角色的职责概述;为想要进入这一行业的小伙伴揭开临床试验的朦胧面纱,也让大家对临床试验有个初步的了解。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定义
临床试验的研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研发新药并上市,那么首先我们用一张简图来大概了解下新药研发主要涵盖了哪几项:
从上图可知,新药研发项目涵盖四大步骤,而临床试验研究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那什么是临床试验呢? 我们从ICH中的定义可以知道:
<ICH-GCP> 1.12 Clinical Trail/Study
Any investigation in human subjects intended to discover or verify the clinical, pharmacological and/or other pharmacodynamic effects of an investigational product(s), and/or to identify and adverse reactions to an investigational product(s), and/or to study 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and excretion of an investigational product(s) with object of ascertaining its safety and/or efficacy. The terms clinical trial and clinical study are synonymous.
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二、药物临床试验遵循的的法规及相关条例
任何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药物临床试验中必须注意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一是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二是保证试验数据及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及人员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即GCP指导原则;除了放在首位的GCP(及ICH-GCP),药物临床试验需要遵循的的法规及相关条例主要还有以下:
公司对于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临床试验方案
各项操作指南(如实验室操作手册、CRF填写指南)
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等)
Site特定要求(比如机构以及伦理对于文件管理的要求,对于项目实施流程的特定要求)
三、临床试验中有关人员的职责
临床试验必须严格遵循各项相关法规条例,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人员也必须严格按照GCP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在临床试验中,主要涉及有四个方面的人员,包括研究者、申办方(CRO、监查员、质量保证部门)、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下面我会依次讲述:
研究者/临床机构的职责
研究者,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研究者在GCP中共同承担研究实施者的角色。
我国注册性药物临床试验必须在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所有机构信息可从CFDA官网查询。
研究者需熟知并严格遵守试验方案、GCP原则和有关法规; 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试验方案以获得书面批准; 向所有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并获得知情同意书;确保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人选足够合格的受试者,保存所有经筛选的受试者的记录和所有参加者的情况;
临床机构需接受申办者的监查或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所有有关受试者的情况及申办者提供的资料得到所有参加试验人员的保密和尊重;在临床试验进行中或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受试者提供充分和安全的治疗;
申办方/CRO的职责
申办者负责发起并提供试验经费
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
提供试验相关的文件,药品,物资
任命合格的CRA
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试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的最终责任在申办方;
申办者应对试验相关的责任和职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临床监查员/CRA的职责
作为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渠道;
遵守申办者的SOPs;
熟悉试验药物、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SOPs、GCP和有关法规的要求;
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具有从事临床试验所需的设备和人员;
保证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已充分告知了有关研究的所有情况,而且人员配备符合试验方案的要求;
在试验开始前对研究人员进行GCP和SOP培训;
在试验开展之前、过程中和结束后监查研究者,核査试验是否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保证所有的数据记录准确,核实在开始任何试验步骤前已获得了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确认所有的病例报告表格填写正确,与原始记录一致,并告知研究者任何错误和遗漏;
检査试验用药的供应、储存、分发和回收情况,并核査有关记录,其内容应属实并符合要求;
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和申请事宜;
在每一次现场访查后向申办者提交书面报告,在每一次电话或其他方式的联系后向申办者作及时的汇报。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最新信息:区域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CRA收到伦理批件的时候需要根据此要求核对批件)。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审査试验方案及其任何修改;审查研究者的资格、条件和时间;审査知情同意书及其签署过程;审査研究者手册;审查受试者入选方法,包括招募办法或广告。
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通过审批临床试验申请,批准既符合伦理又科学设计的临床试验;
中止不宜继续进行的临床试验或要求修改试验方案;
认定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只允许合格的研究者承担临床试验;
对临床试验机构或项目实施现场检查;
接受严重不良事件或反应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拒绝接受违反GCP或其他现行法规要求的临床资料等。